论文摘要
国内审计法的进步历经初创阶段、成长阶段和健全阶段。审计法律规范的内容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审计组织法,主要规范审计机构的设置、职员任免、组成,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等;二是审计实体法,主要规范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等;三是审计程序法,主要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职员的工作程序与复议、诉讼程序等;四是审计责任及审计机关违法失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目前国内审计法还有很多亟待健全之处。第一,在审计权限立法上还存在一些疏漏和不足。《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限有需要报送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采取强制手段权、建议处置处罚权、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等。尽管目前国内审计权限立法获得了肯定的收获,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二是报送资料权这一规定不具体,三是没表明建议权。第二,国内现行审计体制为隶是国务院的行政型模式,相对于立法型审计体制而言,审计机关还缺少较大的独立性。第三,现在国内审计法律规范在着手进行效益审计方面还不够完善。一是国内效益审计工作量占政府审计工作量的比重较低,尚未形成有效的模式,二是国内效益审计的法律规范建设还比较落后,缺少有针对性的规范规范。
要适应经济、社会的进步,使审计工作可以满足年代的需要,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健全国内的审计法律规范:第一,健全国内的审计权限。一是健全调查取证权,二是细化检查权和需要报送资料权,三是增加参与拟定经济法律法规权。第二,健全国内现行的审计体制。改革现行行政型模式的审计体制,越来越设立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平行的审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第三,健全拓展效益审计的法律和规范,探索打造规范效益审计的法律、法规。
1、国内现行审计法律规范的近况剖析
(一)审计法颁布的过程、背景和意义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党和政府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建设上来的策略决策,开始了系统的拨乱反正,国民经济停滞倒退的局面非常快得到扭转。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到城市,在很多范围先后展开,对外开放的节奏也渐渐加快。
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点社会主义的要紧思想,确定了经济建设的策略目的、策略重点、策略步骤和方针政策。改革开放的全方位展开,客观上需要加大财政经济管理,建全经济监督机制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在这种背景下,实行独立的审计监督规范,成为一个必要面紧迫的课题。国内最高审计机关|||中国审计署,于1983年9月正式成立。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两年多的时间内也常见打造起审计机关。
1983年《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公告》和1985年《国务院擅长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宪法规定、规范审计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规依据,保障了起步阶段审计工作的拓展。
1988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审计条例》后,较为完整的审计规范体系初步形成。
1994年《中国审计法》公布,这是中国审计法制建设的要紧里程碑,标志着审计工作走上了法制运行的轨道。
(二)国内现行审计法律规范的基本框架
根据审计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属性,其内容可以分为四部分,一是审计组织法,主要规范审计机构的设置、职员任免、组成,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等;二是审计实体法,主要规范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等;三是审计程序法,主要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职员的工作程序与复议、诉讼程序等;四是审计责任及审计机关违法失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国内现行审计法律规范存在的不足
(一)国内审计权限立法还存在一些疏漏和不足
为了保证审计机关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准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入支出、财务收入支出的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必要的审计权限。依据现行《审计法》和《审计法推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审计机关享有以下七个方面的审计权限:
1.需要报送资料权
需要报送资料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些需要被审计单位根据规定报送与财政收入支出、财务收入支出有关的资料的权力。这是国内审计机关最基本的权力,是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的首要条件条件。
2.检查权
检查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些检查审计单位与财政收入支出或财务收入支出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的权力。
3.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权是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必要条件。所谓调查取证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些在进行审计时,就审计事情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获得有关证明材料的权力。
4.采取强制手段权
采取强制手段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些在特定状况下对被审计单位直接采取或者公告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手段的权力。
5.建议权
建议权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些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建议采取相应手段的权力。
6.处置处罚权
审计机关有权对其审计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处罚。处置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些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入支出行为采取纠正手段的权力。处罚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些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入支出、财务收入支出行为采取制裁手段的权利。
7.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
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享有些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权力。
从上述国内审计权限的内容可以看出,在党和国家的看重下,在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下,国内的审计权限立法获得了可喜的收获。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的审计立法起步较晚,现在国内学者对审计权限的研究也非常不够,国内的审计权限立法还存在很多疏漏和不足。现在,审计立法关于审计机关审计权限的一些规定还不够完善。具体表目前:
1.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还不够建全。
《审计法》和《审计法推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内审计机关享有调查取证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帮助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状况。但,《审计法》和《审计法推行条例》并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审计机关调查的法律责任。这致使审计机关调查取证权常常得不到应有些尊重,在很多状况下形同虚设。日常,一些单位和个人妨碍、拒绝审计机关调查藐视审计权限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类现象的存在,紧急损害了审计机关审计权限的权威,损害了《审计法》和《审计法推行条例》的尊严,不利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职责的达成。
2.检查权和需要报送资料权的一些规定已经滞后年代。
国内审计立法权限的一些规定已经滞后年代,渐渐适应不了目前经济、科技形势进步的需要。比如,《审计法推行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投资理财政收入支出、财务收入支出的财务会计核算管理软件。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置的财政收入支出、财务收入支出电子数据与有关资料。这事实上赋予了审计机关对于被审计单位电算化资料的检查权和需要报送资料权。但,《审计法推行条例》的这一规定并不具体,缺少可操作性,满足不了目前计算机审计的实质需要。实践中,一些被审计单位总是以法律法规规定不清楚为由,拒绝审计机关检查,不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这类现象的存在,严重干扰了国家审计监督工作的顺利拓展。
3.欠缺参与拟定经济法律法规权。
社会经济生活多姿多彩,国内审计机关现有些审计权限仍然不可以完全满足审计实践的需要。实践中,在拟定和修改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全国人大、国务院等有权机关一般都会征求审计机关的建议,审计机关有肯定的机会和途径表明我们的建议。但,征求审计机关的建议并非立法的必经程序,有关单位在立法时也可以不征求审计机关建议。也就是说,对有关法律的拟定和修改表明建议并不是国内审计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还不够
在打造国家审计规范的初期,国内选择了隶是国务院的行政型模式。这种选择是符合肯定时期的国家政治经济环境特征的。尤其是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财经范围中违法乱纪和有法不依的状况还十分紧急,弄虚作假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仍比较常见,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的情况还没根本好转;在这样的情况下,实行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有益于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维护财经秩序加大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国民经济健康方面有哪些用途。从大体上讲,国内现行审计体制是符合现阶段国情的,可以较好保障审计机关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这类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大和有关部门对审计工作也给予了有力的支持和配合,审计执法环境有了明显改变,为审计工作的进一步进步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同时也应看到,在实质工作中,因为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法行政意识不够,加上其他一些客观缘由,宪法和审计法的有的规定没切实得到贯彻落实,现行审计体制下,还存在一些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致使问题发生的重要原因是现行审计体制与确保审计的独立性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相对于立法型审计体制而言行政型审计体制具备较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国内实行行政型模式审计体制,审计机关负责人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实行机关,而审计机关作为实行机关的组成部门去监督实行机关自己,力度一定会遭到到肯定的影响,尤其是政府某些行政活动有悖于法律,或在行政活动中存在短期行为,特别会干扰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而独立性是审计的“生命线”,没独立性,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监督便无从谈起,审计要紧用途的发挥则属奢望。因此,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国内现行审计体制由行政型模式转为立法型模式已成势必。
(三)国内现行法律规范在涉及效益审计方面还有不足
效益审计的定义。效益审计是基于受托经济关系,对受托者拓展的经济活动进行经济性、效率性和成效性的审察的评价,旨在促进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就国家审计而言是国家审计机关对法律授权管理国家事务的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组织所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经济性,效率性和成效性的审察和评价。
《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财政收入支出和财务收入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近年来,审计机关一直以财政、财务收入支出的真实合法性审计为主要工作内容。伴随国内社会的变革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所引发的政府管理体制的转型和经济增长方法的转变,审计环境正发生着重大变化,审计范围在不断拓展,而效益审计是经济进步的客观需要和内存需要。拓展效益审计是《审计法》赋予审计的一项要紧职责,是深化国内政府公共管理体制改革和落实科学进步观的客观需要,也是审计工作进步内存规律的势必需要。审计署2003年至2007年审计工作进步规划明确提出,“实行财政财务收入支出的真实合法审计与效益审计并重,逐年加强效益审计份量,争取到2007年,投入效益审计力量占整个力量的一半左右。”
现在国内有的地方推出了有关效益审计规范的条例,使效益审计有了肯定的法律依据,但还存在一些不足:
1.国内效益审计工作量占政府审计量的比重较低,尚未形成模式。
国内的效益审计尚处在萌芽启步阶段,除去深圳审计局率先推行财政效益审计外,还有上海综汇区审计部门2002年审计署组织对症下药18个重点机场和38个支续机场进行了效益审计。这类效益审计工作总量占政府审计工作量不到一个百分点,由此看来,国内的效益审计在政府工作中还够不上主流。
2.国内效益审计的法律建设还比较落后。
据悉,近两年来,全国仅有深圳《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湖南《湖南审计条例》、珠海《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引入了效益的定义。国内的《审计法》中规定审计机关结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入支出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但这只是指审计要达到效益性的目的,而对怎么样具备拓展效益审计的法律和规范也没另论,既没效益审计方面的指标评价标准,也没效益审计方面的准则性质的可操作性指导文件。可以说到现在还没拟定专门的效益审计规范,缺少有针对性的规范规范。
3、健全国内现行审计法律规范的建议
(一)健全国内审计权限的建议
1.健全调查取证权
列宁指出:“到底用什么来保证法令的实行呢?第一,对法令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实行法令加以惩罚。”为保证审计机关审计权限的正常行使,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有必要修改《审计法》和《审计法推行条例》,进一步健全其关于审计机关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严惩不尊重审计机关权限的行为。在迹方面,大家可以借鉴国内台湾区域审计立法的有关规定。台湾区域1972年修正公布的《审计法》第15条规定了其审计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审计机关为行使职权,特派员持审计部稽查证,向有关之公私团体或个人查看,或调阅簿籍、凭证或其他文件,和该负责人不能隐匿或拒绝,遇有疑问,并应为详实之复。行使前项职权,必要时,得知照司法或警宪机关帮助。”依据这一规定,单位和个人拒绝、妨碍审计机关依法调查的,台湾区域审计机关有权请求司法或警宪机关帮助其行使调查取证权,以排除障碍,保障其调查取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在修改《审计法》和《审计推行条例》时,大家可以借鉴台湾区域审计立法的这一成就,赋予审计机关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帮助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力,以排除障碍,确保审计机关调查。
2.细化检查权和需要报送
国内审计立法关于审计机关审计权限的一些规定已经滞后于年代,渐渐适应不了目前经济、科技形势进步的需要。比如,《审计法推行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投资理财政收入支出、财务收入支出的财务会计核算管理软件。但这一规定并不具体规定缺少可操作性,满足不了目前计算机审计的实质需要。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科技的决定,推进国内信息产业的进步,将高新技术用于审计工作中,加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环境下的财政收入支出、财务收入支出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机关监督职责在新形势下的充分发挥,有必要准时修改《审计法》和《弥补地推行条例》,健全其关于审计机关检查权和需要报送资料权的有关规定。具体而言,大家在修改《审计法》和《审计法推行条例》时,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一,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与财政收入支出、财务收入支出有关的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的安全靠谱状况、内部控制规范和财政财务收入支出状况;第二,审计机关有权获得、用被审计单位用于提取其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中的审计数据接口;第三,审计机关觉得有必要对计算机运行系统进行测试时,有权提出测试策略,监督被审计单位操作职员根据测试策略的需要进行测试;第四,审计机关有权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纸质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与有关经营活动资料保存期限的规定,需要被审计单位保存其运用计算机系统处置的电子数据,并需要其在规按期限内不能覆盖、删除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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